深圳市艾瑞斯仪器有限公司 奶粉生乳β内酰胺酶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卡
【产品名称】
β-内酰胺酶快速检测卡
本产品基于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,利用抗原抗体特异性结合原理,通过检测线(T 线)与质控线(C 线)的显色情况,实现对奶样中 β- 内酰胺酶(包括青霉素酶、头孢菌素酶等)的快速定性检测。当样品中存在 β- 内酰胺酶时,会与检测卡中的特异性抗体发生竞争性结合,抑制 T 线显色,根据 T 线与 C 线的显色差异判断检测结果。
奶粉生乳β内酰胺酶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卡【适用范围】
适用于生乳、巴氏杀菌乳、灭菌乳、奶粉等奶样中β-内酰胺酶的快速筛查,不适用于乳粉、酸奶等发酵乳制品。
【检测限】
本检测卡对 β- 内酰胺酶的检测限为 0.1U/mL,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(GB 21703-2010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致病菌限量》、GB 31650-2019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)要求,确保检测结果的合规性与可靠性。【产品组成】
1.β-内酰胺酶 快速检测卡(1 份 / 袋);
2.产品使用说明书(1 份);
3.5mL 离心管(1 个);
4.取样勺(1 个)。
【样品前处理】
(一)液态奶样品
无需额外预处理,直接按照后续操作步骤进行检测即可。检测前需将样品充分摇匀,确保处于均匀状态,避免分层或沉淀影响检测结果;若样品中存在明显杂质,建议用 0.45μm 滤膜过滤后再进行检测,以去除干扰物质。
(二)奶粉样品
1. 采用配套小勺子,量取 1 平勺奶粉(约 0.25g,确保取样量精准,避免过量或不足);
2. 将奶粉加入配套的 5mL 离心管中;
3. 向离心管内加入 5mL 纯化水(建议使用符合实验室级别的纯化水,避免杂质干扰);
4. 充分振荡离心管,使奶粉完全溶解,形成均匀的样品溶液,静置至无明显沉淀后备用。
奶粉生乳β内酰胺酶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卡【操作步骤】
1. 测试前务必完整阅读本使用说明书,明确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;使用前将检测卡、金标微孔、待检样品溶液均恢复至室温(20℃-30℃),避免温度过高或过低影响免疫反应效率。
2. 从铝箔包装袋中取出检测卡、金标微孔、配套滴管(共三类耗材),检查耗材是否完好无损、无受潮变质情况,随后将检测卡水平放置于洁净、干燥的实验台面,确保观察者正面可清晰观察到 T 线与 C 线区域。
3. 用配套滴管吸取 4 滴(或移液器吸取120微升)经前处理后的奶样,缓慢滴加至金标微孔中,然后等待30秒-1分钟;再使用该滴管轻柔吹打微孔内液体 30 秒(若底部仍有紫红色物质没有完全溶解,可浸泡一分钟左右),确保金标微孔底部的红色标记物完全溶解,无残留沉淀;将金标微孔水平静置,室温下反应 2 分钟;之后吸取微孔内红色反应液,全部滴加至检测卡的加样孔(S 孔)中,加样完毕后立即开始计时。
4. 检测结果需在加样后 8-10 分钟内完成判读,超过 30 分钟后,检测卡的显色状态可能发生变化,此时判读结果视为无效,不得作为检测依据。
【结果判断】
(一)阴性(-)
检测线(T 线,靠近加样孔一端)显色深度与质控线(C 线)显色深度一致或更深,表明样品中β-内酰胺酶 残留浓度低于本检测卡的检测限,或样品中无β-内酰胺酶 残留,判定为合格样品。
(二)阳性(+)
检测线(T 线)显色深度浅于质控线(C 线),表明样品中β-内酰胺酶 残留浓度高于本检测卡的检测限;且 T 线显色越浅,提示样品中β-内酰胺酶 残留浓度越高,判定为不合格样品,建议进一步采用国标方法(如高效液相色谱法)进行定量确证。
(三)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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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质控线(C 线)未出现紫红色条带,无论检测线(T 线)是否显色,均视为检测结果无效。该情况可能源于操作流程不规范(如加样量不足、反应温度异常等)或检测卡变质损坏。处理方式:1. 重新仔细阅读本说明书,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,使用新的检测卡进行复测;2. 若复测后仍出现无效结果,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号产品,并及时与当地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联系,反馈相关情况。 |
【注意事项】
l 检测卡为一次性使用耗材,严禁重复使用;使用前需核对生产日期及有效期,严禁使用过期产品。
l 操作过程中,请勿触摸检测卡中央的白色膜面(反应区域),避免手上的油脂、杂质等污染膜面,影响检测结果。
l 检测卡开封后需立即使用,避免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(尤其是高湿度环境),以防受潮导致试剂失效。
l 配套滴管为专人专样使用,不同样品不得共用同一滴管,避免交叉污染,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。
l 离心管经彻底清洗、干燥灭菌处理后,可重复使用,但需确保无残留样品或污染物。
l 样品前处理及检测过程中,应严格控制操作环境的温度(20℃-30℃)和湿度(相对湿度≤60%),避免强光直射。
l 检测后的废弃物(如使用过的检测卡、滴管、样品废液等)应按照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范或环保要求进行分类处置,避免环境污染。
【贮存条件及有效期】
1. 贮存条件:密封后置于 4℃~30℃、避光、干燥、通风的环境中保存,严禁冷冻,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混放。
2. 有效期:在规定贮存条件下,产品有效期为 12个月,逾期不得使用
【生产日期及批号】
详见包装袋。